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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数据跨境流通国际攻防战

发布时间:2021-07-11 19:06:47 所属栏目:站长百科 来源:互联网
导读:副标题#e# 理解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需要将其放置在欧盟的网信行业总体发展状况和政策导向的背景之下。从欧盟数据整体政策看,GDPR基本上延续了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即1995年《指令》的思路,同时表现出与

  面对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数据攻防策略,中国从维护本国数据主权和数据安全的角度出发,需要及时作出回应。这种回应需要考虑到中国与欧盟的业态差异,即欧盟主要作为信息服务的需求方而非提供方,因此可以采用符合需求方利益的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并以此为基点对外辐射欧盟的数据控制。但是,中国既是信息服务的需求方,同时随着几大互联网企业的领头发展,中国也是信息服务的主要提供方。这种双重身份意味着中国不可能采用欧盟的规则思路和体系,更意味着中国对于GDPR的回应不能仅仅是被动回应,还需要形成相应的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具体策略和步骤。

 

  (一)数据攻防战略策略转变

 

  当前中国的数据攻防策略即不清晰也不完整,其一表现为相关探讨主要放置在网络安全的语境之下,但是数据跨境流通问题已经远远超出该范围;其二表现为主要采用“权力—权力”冲突的防守模式,尚未有效将个人信息权纳入到攻防策略中来;其三表现为进攻规则不明确,主要依靠低层级规范和个案式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使中国在国际谈判过程中容易受到攻击。

 

  结合以上三点,中国要有效应对欧盟包括GDPR在内的一系列数据跨境策略,首先需要整合当前数据治理活动,明确不同政策和立法在数据攻防上的分工和配合。其次,需要强调数据治理方式的多元化,贯通政策导向、行政执法、司法救济。再次,充分调动和发挥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产业团体、行业协会在促进数据国际标准和策略制定过程中的作用。

 

  (二)数据攻防立法思路调整

 

  首先,转变以数据地理位置为管辖划定主要标准的立法思路。当前立法仍然多以地域为管辖依据,例如《网络安全法》适用于“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缺乏对域外关键信息处理能力和安全情况评估,以及数据出境后的全程评估。该思路本身即会形成中国域外执法的自我限制。

 

  其次,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在数据防守层面的功能。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不仅仅可以对抗网信企业,还可以有效对抗域外执法活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权利的对抗属性依托于其普遍适用,因此这种强化不可避免地可能产生本国内部“权力—权利冲突”,需要立法者进行进一步权衡。

 

(编辑:网站开发网_盐城站长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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